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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JY21-C0100-2009-001 安镇实验小学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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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9-03-03 16:42





 安镇实验小学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制度,提高学校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和决策结果的正确性,促进校长工作的高效、有序、规范和协调运转,根据学校《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一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正、副校长,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人事秘书,部分正职中层组成。


二、校务委员会会议每月一次。 如果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需有2/3以上人员出席,由校长主持。 
三、校务委员会会议事范畴:1、学校重大重要事项;2、校长提交校务会决策的有关事项。
四、议事程序
  1. 校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校长确定会议议题。


  2. 校务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分管校长要在召集部门负责人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会议研究讨论期间,校长或分管校长要根据学校发展和实际,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办法或意见,供大家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3.校长在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其中,对带有方向性、全面性、长期性重大问题、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校长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4.做好会议记录,并准确归档。同时办公室负责,将应当公开的结果在校务公开栏公示。
 五、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贯彻和督办
  1. 校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意见,由校长按职责分工,抓紧落实。


  2. 各部门对承办的工作,要在一定时间,按程序和具体要求抓紧办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校长或分管校长。
   3. 办公室建立工作考核簿,对各项工作完成目标情况进行登记、考察、评价,协助领导加强督办。
 六、校务会议纪律
  1. 校务委员会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在时,可委托他人主持。 
  2. 校务委员会会议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 参加校务会人员对会议过程和有关内容要严格遵守  组织纪律,不得外传。

  4.  校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应以决定为唯一依据进行宣传、沟通和释疑。

  5. 校务委员会会议决策按上级关于回避的有关要求相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