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镇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就学、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审查、认定、资助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本校就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方面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动态管理、简便高效原则。
第四条 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第五条 经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相应资助。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学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具备民政部门开具的供养证明,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二)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在《扶贫手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
(三)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四)具备《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具备《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
(六)具备民政部门证明,患有重病的困境儿童(学生);
(七)具备民政部门证明,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子女;
(八)具备民政、公安、军分区等部门证明的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或者警察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等家庭子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一)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
(二)具备民政部门或者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享受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政府支出型深度救助的家庭子女;
(三)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等困境儿童(学生);
(四)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2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二)可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非因征收补偿而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
(二)家庭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从外地转学到本市就读,时间不足一年的;
(四)就学期间消费水平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五)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每学年初利用宣传栏、班会、网络等形式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家长、学生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每学年认定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向每一位学生发放“无锡市安镇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告家长书”,介绍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程序等。
第十三条 有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班主任则利用家访、与学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日常行为和消费状况进行了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请后,填写“锡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经研究,审批,确认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校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锡山区资助管理中心。